问题 | 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 |
释义 | 中国软件保护立法进程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进程,有着美国施加影响的明显痕迹。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被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同时规定另行制定单独的保护办法。作为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第7条、第21条、第24条?,也明显带有出自美国版权法类似规定的痕迹。 第一回合?中美备忘录的签署美国人占上风在中国1991年6月4日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软件条例》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是美国人不能满意的。 第一个问题,是《软件条例》关于“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软件条例》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并可申请续展25年的规定。美国人要求的是一次给足50年的保护期,而不是25+25年的保护期。 美国通过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向中国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在1992年1月17日谈判结束时签署的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中国方面满足了美国方面的要求。据此,中国国务院在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这样,美国人对中国《软件条例》不满的两个问题都得到了令他们满意的结果。 第二回合,中美谅解备忘录给最终用户带来“福音”在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方面原来是要求:对中国计算机最终用户所使用的美国人的计算机软件只允许再使用三年。经过谈判,美国方面放弃了上述要求。 对于中国的计算机最终用户来说,中美谅解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在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前?即1992年3月17日之前?,他们对美国软件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被追究责任;在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后,他们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美国人的软件,而不承担责任。注意这里的“使用”是指“商业规模的使用”。 第三回合,中美双方的换函要求加强执法力度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在中国基本完成之后,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就成为美国方面关注的重点。 在1994年开始的又一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向中国进一步施加压力。这一轮谈判,在1995年3月11日以双方换函的形式结束。这里,中国外经贸部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的换函以及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函件的附件?即由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构成中美两国政府的谅解。 在这次谈判中,1992年中美备忘录中埋下的追究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的“伏笔”开始起作用。 我们看到,在中国外经贸部部长致美国贸易代表并经美国贸易代表确认的函件中有这样一段话:“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同时要求提供足够经费使他们能够获得仅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这次谈判的结果是中国外经贸部部长致美国贸易代表的信函以及有关实施1995年《行动计划》情况的两份说明。在其中的第二份说明中,提到了1995年8月23日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通知”。 1996年以后,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处于暂时平息的阶段。中国加入WTO以后,美国开始要求中国方面加强执法力度,软件业反盗版成为了中国加入WTO后付出的第一笔学费。 后记:软件保护的三大尴尬 A,国家法律规定:享受文字作品待遇把计算机软件视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文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一直是著作权维权工作的重点。 国务院为此曾专门印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在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B,用户认识误区:暗盗不算盗计算机软件侵权可以分为五种,第一种是仿冒他人软件作品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第二种是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进行未经版权人授权的软件安装;第三种是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将软件擅自上网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第四种是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使用户通过局域网调用存在主机上的软件;最后一种即是所谓“最终用户”,轰动一时的微软诉亚都案就是亚都集团在经营中使用了微软公司的软件作品,而没有得到微软公司的授权。 第一种情况的认定自然没有异议,后面几种则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在中国消费者中还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 C,工商部门介入:法律缺位的尴尬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事实上,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往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只是执法程序和依据有些曲折。 根据《著作权法》及有关国务院的规定,版权人应首先在国家版权局对其所主张的版权予以确认之后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保护。例如在北京市,按有关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盗版时应将有关侵权作品提交版权管理机关予以鉴定,鉴定为盗版的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而版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版权保护时,也必须首先向版权部门提供其作品,证明其版权人身份,然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解读罚单 因为盗版软件的使用而出现罚款的事情,被人们戏称之为来自WTO的罚款。 在高达80万元,低至数万的巨额罚款面前,那种入世的浪漫与兴奋变成失去金钱的苦痛与苦恼。在一些大企业不得不花数千万元来更换软件时,人们不禁长叹:WTO规则真的来了! 罚得肉疼的感觉自然会让人们生出些敌忾,以为又是美国佬要欺负咱中国老百姓,可实际上谁也没欺负咱,因为罚单的背后写着是一个规则问题。你决定加入的第一天就应该想到:使用盗版就会受罚。就如中国WTO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外经贸大学教授薛荣久所言:这不过是在尽中国入关的义务。尽义务归纳为两条:第一,按照WTO的规则来办事情;第二,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如实地履行义务。 由此,不难看出,WTO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影响是具体的,也是实际的。那么,罚款交出之后,要做的就是学习。学WTO的说话方式,读WTO的书,走WTO要求走的路。 WTO这样说话 WTO组织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缔结此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在于: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WTO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尽快建立一套解决国际贸易中关于冒牌货贸易的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确立知识产权是私有权的观念;承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国内法律体系所寻求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其中包括实现发展与技术进步的目标;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约束的承诺,以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可能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 WTO组织在定位《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与原则时说,其目标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间互利互惠,并促进世贸组织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值得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目标与原则”单列为协定第7条、第8条,而不将其在协定序言与宗旨中全部加以约定或表述,说明了世贸组织将其视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及相应的权利加以对待,对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知识产权协定》是将这些原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其他基本原则,并列作为协定第一部分加以规定,反映了世贸组织在管辖知识产权方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不同,是力图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及强有力的约束来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而不是“一只无牙齿的老虎”。 很显然,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有着铁血性质。世贸组织还以此来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意识,从而使技术创造能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中国是WTO的签字国,有义务遵守WTO的一切条款。作为世贸成员,现时中国的反盗版应该说与前几年的情况是大不一样,所以,持侥幸心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真正恐怖的是创新精神的流失 90年代以来,中国在不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有媒体说,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上是用20年走完了别国200年所走过的路。因为有后发优势,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从一开始就高过别的国家。在实践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的行动空间也在不断扩展。就在今年的广交会期间,组委会还特意设立专门的投诉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工商局、广州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受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还制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方案。主办者意图通过采取种种措施,使参展者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意识有明显提高、参展者侵权现象明显下降、外商投诉明显减少的目标。 但中国反盗版的力度还不太够。别的不说,就说软件产业。由于盗版的存在,使整个软件行业蒙受了巨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中关村地区每年盗版光盘交易额大约在3亿元左右,根据最保守估计,仅仅中关村一个地区,盗版光盘给软件业造成的损失就可达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而我国2000年全国软件产品销售额总共才230亿元。 在这方面,韩国的行为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两年前韩国就曾痛定思痛,签发总统令打击盗版,是亚洲国家中打得最凶的。当时,韩国政府没想到会打出了两万家软件公司来做电子商务软件。现在韩国的技术接近甚至超过美国。 由此,可见要保护知识产权,树立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中国也需要一次刮骨疗伤的经历。 《赢周刊》2001年12月4日 编辑推荐: 软件保护存在法律缺陷 软件保护存在法律缺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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