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内容相关知识 |
释义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履行和方式、Υ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案情]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存在买卖电子设备业务关系,被告xx公司购买原告xx公司的电子设备,欠货款15万元付。2003年4月23日,被告xx公司打印起草“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截止2003年3月31日,xx公司欠xx公司货款共计15万元,xx公司同意按9万元结清总欠款15万元;xx公司承诺协议签订后,于200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9万元;xx公司收到xx公司9万元后,双方自2003年3月31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同日,被告xx公司将该“协议”加盖自己公章后传真给原告xx公司。xx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收到传真后,在“协议”中手写添加了下列内容后加盖公章传真给了xx公司。 xx公司添加的内容是: “xx公司同意xx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前一次付给xx公司9万元后便结清2003年3月31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如果xx公司在2003年5月15日仍收到该款,此承诺无效,xx公司仍保留货款15万元整的追索权”。此后,xx公司在2003年5月15日前向xx公司支付欠款9万元,而是在2003年6月向xx公司支付了欠款9万元。2003年7月10日,xx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xx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 [裁判要点] 一审认定:2003年4月23日,被告将打印起草的协议传真给原告,该协议可视为被告作出的要约的意表示,原告收到该传真后,加盖了公章,是对该协议内容的认可,应视为对被告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原告在该协议中又以手写的形式添加了部分内容,该内容应视为原告的新要约,被告作出确认的意思表示,对被告无约束力。 因此,由原告打印起草的协议有效,按该协议内容,原告同意按9万元结清货款,被告应于200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9万元,被告按期支付,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Υ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xx公司支付xx公司6万元。 [评析] 笔者认为,二审改判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到“要约”与“承诺”的认定问题, 2003年4月23日,被告将打印起草的协议传真给原告,一审认定这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要约,这项认定是正确的。 但是,原告收到传真后作出的承诺,并不是对要约的内容无条件地接受,而是附了条件,即:2003年5月15日前,xx公司一次付给xx公司9万元后便结清2003年3月31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否则,xx公司不放弃6万元的货款。 不难看出,xx公司在“承诺”中所附的条件已经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Υ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原告的“承诺”实质上是向被告发出的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本案原告xx公司作为受要约人对被告xx公司发出的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后,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要约已经失效。 而且,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新要约后,作出确认表示,即作出承诺,则新要约亦失效。这样,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任何协议。既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什么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15万元事实清楚,已于2003年6月支付9万元,尚欠6万元,被告应当偿还。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承诺的内容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承诺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转化为新要约 引用法条: [1]《》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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