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的适格原告 |
释义 | 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审理的对象是扣船行为,错误扣船行为必然地导致被请求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因此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扣押船舶是在生效判决作出前采取的强制性保障措施。请求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被请求人作为被扣押财产的权益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之诉;但被请求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如何界定,哪些案外人是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的适格原告?在此认为,根据案外人就被扣押船舶享受的实体权利义务,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 并非实体纠纷被告的被扣押船舶所有人。被扣押船舶所有人对被扣押船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因船舶被扣押而受到损害,有权向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 2.被扣押船舶的租船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光租人在约定期间享受占有、使用和营运被扣押船舶的权利。光租人享有的上述权利是合同之债,如果承租船舶因船舶所有人之故被扣押,光租人可以请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至于是否可以海事请求人侵害其债权为由,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租船人享受的债权也是与船舶有关的民事权益,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租船人有权向请求人请求赔偿。 3.为被请求人提供诉讼担保的担保人。案外人以解除船舶扣押为目的为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供了诉讼担保,如果发生错误扣押船舶,案外人不能以错误申请扣押船舶为由,向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是船舶,并非案外人提供的担保,案外人没有因为主动为被请求人提供担保而成为被请求人,因此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不能成为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的适格原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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