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容赔偿鉴定 |
释义 | 美容赔偿鉴定 已经退休的葛女士原本希望通过电波拉皮让皮肤重现光彩,不料几个疗程下来却发现两颊凹陷。于是葛女士从调解委员会到诉至法院一路维权索赔。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葛女士是上海市卢湾区某美容院的常客,在听了美容师对“电波拉皮”项目的推荐和介绍后,心动之下于2009年1月18日,购买了13个疗程的电波培植(电波拉皮)美容,支付费用5800元。随后葛女士便定期进行这项美容。到同年2月23日,第七次电波拉皮美容后,葛女士开始感觉脸部皮肤不适,于是便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美容院不允。 3月6日,葛女士来到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专家门诊就诊,诊断为:面部局部不平整,以两侧颊部明显,双侧眼袋明显,皮肤松弛,皱纹较多,专家建议葛女士继续观察,停止美容治疗。4月9日,葛女士再次至该院就诊,诊断为:双侧颊部凹陷(疤痕粘连)建议随诊,暂停相关治疗,必要时行整形治疗。之后葛女士在该院和上海真爱女子医院继续就诊,同时向工商部门反映了其在美容院电波培植美容受损的情况。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工商部门均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美容院坚持葛女士面部损伤与电波培植美容无关,葛女士当即申请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葛女士经行“电波拉皮”后双侧面颊部出现局部凹陷约2×2cm,未达评定伤残等级;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是否需要整形治疗,由医疗机构决定。葛女士支付鉴定费2000元。7月1日鉴定机构又进一步出具补充说明,结论中“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含义为其目前伤情与美容院所施“电波拉皮”美容存在因果关系。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达成协议,葛女士只能与美容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1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鉴定费2000元。美容院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各项证据材料与涉案事实是否相关、其形式与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及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美容院的行为与葛女士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了美容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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