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如何定性 |
释义 | 基本案情:张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4月,张某在政府征地协助丈量土地过程中,将邻村土地谎报为该村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16万余元并私吞。案发后,张某共退还赃款15万余元。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后张某不服,并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为诈骗”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观点 本案裁判焦点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关于张某主体身份问题,该案中,身为村委会干部的张某,在协助政府征地勘测定界过程中,其职责主要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对被征用土地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张某编造虚假理由、将邻村土地补偿费冒领私吞,系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其既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情况,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关于该案中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张某虽具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但其系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即使是邻村的财产,仍为集体财产,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从张某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和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判定,张某的行为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故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只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提醒大家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过程中,不能萌生贪心,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过错。 张需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业务首席律师,吉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兼职教授。专注于刑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带领专业团队常年为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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