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班回家途中摔伤是否是工伤 |
释义 | 摘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那么本案例中徐先生的妻子由于加班下班回家骑电动车摔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介绍】 前天,家住南京六合区雄州街道的徐先生报警称,他的妻子在半个月前加班回家的途中摔伤了,花了5000元费用,他们去工厂要求工伤赔偿时却吃了“闭门羹”。调解中得知,徐先生妻子回家属骑车跌倒,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最终单位出于同情承担了一半费用。 据了解,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徐先生的妻子加班后骑着电动车回家,因光线昏暗,车轮碾轧到路牙上导致跌倒。当时就站不起来,勉强回到家里也不敢坐,半蹲弯腰和起身就疼。后来,家人送她住进了医院。事发第二天,徐先生来到妻子单位向领导请假并提出工伤补偿,当时领导承诺等她把伤养好了再说。半个月后,徐先生的妻子出院向工厂申请工伤赔偿时,工厂却以不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为由拒绝。事后,徐先生陪着妻子多次找工厂的时候,工厂都大门紧闭。 【调解认定】 最后,交警出面联系厂方负责人进行调解,厂方负责人的理由是, 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属工伤,可徐先生的妻子是回家途中骑车不注意摔伤的,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不算工伤。随后,在双方的调解中得知徐先生一家条件并不富裕,厂方出于同情愿意承担一半治疗费用。 【知识关联】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标准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全文阅读 责任编辑:小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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