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名顶替上学是否触犯了教育法律法规 |
释义 | 一、冒名顶替上学是否触犯了教育法律法规 冒名顶替上学是触犯了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二、冒名顶替上学触犯的罪名 法律网提醒您,冒名顶替上学触犯的罪名是冒名顶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三、冒名顶替上学的责任 对于被冒名顶替的受害人而言,可以依据民法关于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以通过报警立案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受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诉求形式而言,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显然这里的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比较难以衡量,法律规定上也无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收益情形及相应学历水平的一般收入、其他待遇等因素综合确定。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点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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