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1、《用药范围》所列药品为中药制剂品种,西药—抗感染等十一类。西药部份和医院制剂部份将陆续印发,未印发前仍执行原自费药品管理规定。 2、《用药范围》所列药品注有[进口]标记的可同时报销进口及国产品种;未注有[进口]标记的药品,只限于报销国产品种。 3、《用药范围》的所列药品注有[特]标记的品种,为特殊用药品种,仅限于抢救危重病人使用。这部份药品应由主治医师处理,科主任签字,医院有关部门审批,公医办审核,才能报销。 4、《用药范围》所列药品同时注有[进]、[特]、[适]三项或其中二项的,应同时执行各有关规定。 5、《用药范围》所列药品剂型为准予报销剂型,未列入的剂型一律不予报销。如改用异型或生活用品包装如:高压锅、不锈钢制器皿、电饭煲、旅行包、皮箱等包装,或未经国家物价部门同意擅自提高药价,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药品,一律不再列入《用药范围》。 6、《用药范围》所列药品的名称为药品的正式名称,外文为英文名称,别名为药品的其它名称或商品名,并按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对字音、字形规范化。各地各级医院应要求医务人员在处方上书写药品的正式名称或英文名称。凡字音、字型、名药或与《用药范围》不一致者,一律不予报销。 7、使用藏药传统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由州公医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藏药用药范围,报省公医办备案。 参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川卫公医发[1995]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30日 用《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须征求患者意见并注明“自费” 凡未列入《用药范围》的各种同类药品,公费劳保医疗一律不予报销。医生处方使用《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求患者意见,讲明国家政策,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或另开处方,药房应单独划价,收费人员填入医院收据或专用收据中的“自费”栏,防止混入公费劳保医疗中报销。在审核报销工作中,应认真审查处方,与《用药范围》的药品名称核对,凡未列入《用药范围》的药品,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不得报销。 按照国家规定,全省执行《用药范围》统一标准。各地、市、州、县不再制定当地《用药范围》 参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川卫公医发[1995]第006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我省《药品目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实施,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 我省《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省成立由省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组成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及增补和删除药品,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具体工作。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成员的组成 建立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专家库,每次增补药品遴选。专家组成员应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学或药学专家,其中应有县给或城市一级医院临床医药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专家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须符合的条件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求、抢救除外); 6.国家、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它药品。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目录》的制定 1、《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2、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以国家制定的《药品目录》“甲类目录”为准;“乙类目录”在国家制定的《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幅度为增加和减少药品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3、对《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费用的支付 1、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先由参保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范围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制定。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调整 1、我省《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调整,原则上与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同步进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2、国家《药品目录》进行新药增补时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可根据我省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确定是否进入我省“乙类目录”。 3、定点医疗机构认为临床需要的药品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增补程序 要求增补进入我省《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代理单位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如实填写《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经销、代理单位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2)药品生产标准; (3)国家药品监督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4)省级药检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 (5)进口药品还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其复印件; (6)药品成本核算资料和执行价格定价单; (7)药品最小包装实样; (8)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在同等条件下,增补的药品应遵从大众药优先、质优价廉药品优先、国产药品优先和本省生产药品优先的原则,适应我省各地用药习惯。 3、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对申请药品进行初选,并将初选药品名单、申请材料及各地推荐情况一并送专家组遴选。遴选采用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遴选结果汇总报告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纳入《药品目录》。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删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从《药品目录》中删除: 1.药品监督部门撤销批准文号的; 2.药品监督部门吊销《进口药店注册证》的; 3.药品监督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4.经有关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5.在申请、评审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 6.不符合我省用药习惯,使用频率太低的。 (因第6项原因删除的药品,应经专家组投票表决并获多数专家同意)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确定同一通用名药品最高支付金额 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个商品或多个生产厂家,且价格差异较大时,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本地用药习惯,确定同一通用名药品最高支付金额。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药品遴选工作纪律 1、药品遴选中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评审费用,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 2、药品遴选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遴选专家不得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推销、推荐药品,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钱物、宴请或其他有碍公正、公平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3、评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存在有碍药品遴选公正、公平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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