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死亡如何办理开证明手续 |
释义 | 一、异地死亡如何办理开证明手续 异地死亡办理开证明手续是由医院或者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遗失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遗失死亡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三、如何补办医院死亡证明 补办医院死亡证明的方式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2.火化证,到火化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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