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不是我扔的也要赔? |
释义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是每年都会发生的不是新闻的新闻,据调查,高空坠物已经成为城市中仅次于交通肇事的伤人行为。但是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则是怎么样的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例 重庆男子郝某在路被一个直径达10多厘米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因烟灰缸上的指纹被破坏,后又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一家将事故发生地旁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各住户共同赔偿向郝某损失。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实能查明在楼上扔东西的人是谁,还好解决一些,问题是,假如无法查明,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你所住的这栋楼有人扔东西砸到人,要赔偿,但又查不出是谁扔的,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有扔(比如证明自己不在家等等),否则就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要和其他业主一起按份共同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就像上面案例那样。 所以有人调侃这是一条“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条款。其实,这又叫“公平责任”条款。 ![]() 三、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条款要怎么理解 我们可以把公平责任原则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以过错和危险为归责原因,正是因为此特点,其适用是有限的。 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条款,否定论者认为,由未丢弃坠物的人为肇事者担责不公平,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来归责的原因并非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买单,而是仅在考虑到行为人与原告的经济情况下,由有资产的人多承担一点社会责任而已。在真正的实践中,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机关在查明高空抛物者时出现惰性的后果。 而支持论者认为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 事实上,在该法律实施后,很多小区住宅楼为了避免出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后而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发生,加装了闭路电视,在客观上起到了震慑高空抛物者,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效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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