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案情介绍】 张毅与张山系同胞兄弟,父母双亡,张山已婚,张毅与兄嫂一起生活多年,张毅年满16周岁,但参加农田劳动已有3年,农余时间帮助兄嫂搞家庭副业,饲养兔子,顶个强劳动力。由于张毅的兄嫂对张毅的生活上很苛刻,将他的劳动收入拿去购买建材,翻造新房,新房建成后,却不让张毅居住,因此,张毅对兄嫂不满,并与兄嫂分开独立生活。张毅16岁时与县畜产收购站签订了一份兔子饲养购买合同,合同规定,畜产收购站供给兔种和饲料,张毅饲养500只兔子,只要兔子的数量和兔毛合格,每只兔子付给张毅600元的饲养费。合同签订以后,张毅起早贪黑精心饲养,所饲养的兔子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在张毅交货前三天,张山私下将张毅饲养的兔子出售,致使张毅无法按合同交货。张毅会同收购站向张山索赔。张山认为,张毅年龄不满18周岁,自己为张毅的监护人,张毅与收购站所签合同未征得其同意,不具有效力,自己有权出售兔子。张毅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张毅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为什么? 2、张毅与县畜产收购站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评注】 1、本案涉及劳动成年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说有劳动收入是指因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所获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享有劳动权,实际中,不少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已参加劳动,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所说主要生活来源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是指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 如果仅有劳动收入但不能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则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他们合法行为及合法利益的保护。 本案中,张毅虽然只有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在饲养兔子上顶个强劳力,且已劳动3年,符合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因张毅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兄张山就自然终止其监护人的身份。张山不得以张毅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干预张毅的民事行为。 2、依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张毅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县畜产收购站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该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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