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担保权适用范围和反担保的规定 |
释义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三个知识点: 一、 担保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可以适用的领域。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这等指其他民事活动如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物权。 二、本条所指其他法律是指《民法通则》、现行《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 三、关于反担保的内容。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的意义与作用,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反担保的方式即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这两种担保方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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