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人团伙一夜抢劫财物22万被判重刑 |
释义 | 被告人叶李俊、叶日焕、李锦文夜间抢劫一辆小汽车,致两被害人受伤,抢走小车一辆及现金、手机、手表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2万多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人十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叶李俊、叶日焕、李锦文三人窜到梧州市长洲区龙新村防洪堤,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水果刀、伸缩铁棍、包装绳、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对一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内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三被告人电击、殴打、捆绑两被害人,致一被害人轻伤、一被害人受伤,后挟持两名被害人,将小车驶离现场,途中两名被害人跳车逃生。三被告人共抢得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9907元)、现金人民币1800元、诺基亚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305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24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929元)、TIMEX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3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26215元。 梧州中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抢劫,均是主犯。被告人李锦文归案后能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叶李俊、叶日焕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梧州中院依法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叶李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叶日焕有期徒刑十四年、李锦文有期徒刑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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