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公证有什么用 |
释义 | 一、死亡公证有什么用 死亡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人已经死亡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办死亡公证,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交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某人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证明等。 二、死亡证明在哪里开 1.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 2.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开死亡证明需要带什么证件 法律网提醒,开死亡证明需要带的证件如下: 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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