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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金
释义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延长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参见:《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提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即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参见:《关于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72号)
        发布日期: 1999年9月2日
        执行日期: 1999年7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生活补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新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为12个月。
        参见:《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月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编制失业保险金月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之前及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可以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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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