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调差价款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调差价款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不能调差价款,意味着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款数额。不过,在实践过程中,计划赶不上变化,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在履约过程中都会面临各自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对工程款数额进行调整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什么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 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 1.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 3.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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