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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年休假的常识
释义
    一、法律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根据
    《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些规定说明,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积极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对于职工未主动申请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
    二、单位旅游不能代替年休假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待遇,是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时间。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组织旅游、报销旅游费等,只是在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予劳动者的福利,是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待遇的一种举措,从性质上讲,旅游时间毕竟不是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
    实践中,有些单位要求职工签订放弃年休假的协议,以待岗期限或探亲假折抵年休假,设定休年休假的时限,逾期视为放弃,对休年休假的职工随意扣发奖金,等等,这些做法均为法律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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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