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法定义务 |
释义 | 案例 丁丁今年3岁,是某幼儿园小班的小朋友。一天中午吃饭的时候,丁丁告诉老师他不想吃东西,老师忙起来就没有多问。由着丁丁没吃午饭就午睡了。下午小朋友们都在上游戏课的时候,丁丁忽然晕倒,老师急忙将他送至园医处治疗。园医对丁丁进行了常规处理后,未见其病情有所好转,有的老师便提议立即将丁丁送往医院治疗,可值班的老师却认为,丁丁不过是因为中午没吃饭的缘故而晕倒的,没什么大问题。双方一番讨论,结果延误了时间,致使丁丁没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丁丁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幼儿园赔偿60万元,否则就带领亲戚在幼儿园不走,并声称要向媒体披露。面对这种情况。幼儿园该怎么办?园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承担多少?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园在日常教育、保育活动中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幼儿园的法定义务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幼儿园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定义务由法律、法规确认或者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幼儿园对幼儿肩负有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这些责任具体体现在幼儿园的日常活动中,就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如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合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对幼儿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具体来说,其法定义务主要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3)外出活动时履行注意的义务,保证幼儿的安全; (4)了解并根据幼儿的发展和健康状况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5)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6)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7)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案中值班教师的处理,很明显违背了第(7)条。 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法律上分析,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医鉴定,丁丁自身并无特定的疾病或体质,确定丁丁的死亡是由于其休克后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当值老师误判病情,没有将孩子及时送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于教师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对幼儿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不过,维护权益必须遵循合法渠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幼儿 园的教学秩序,否则一旦违反法律,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议】 (1)作为幼儿园,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履行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履行。 (2)幼儿园老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幼儿有任何异常现象,都要认真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或凭主观推测,轻率处理。 (3)家长也应了解幼儿园的法定义务,以便督促幼儿园切实履行,并在事故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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