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释义 | (1) 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以上已经论及,即1年的除斥期间,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的, 其优先权消灭。60日的除斥期间,船舶转让时,法院可以应受让人的申请予以公告,如果优先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该船上所附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2) 因船舶灭失而消灭。包括船舶拆解和船舶沉没。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当然随之灭失。 (3) 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如果除斥期间届满前,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被扣押或扣留,并导致船舶的强制出售,即由法院拍卖,则船舶优先权随之消灭。因为任何对船舶的强制出售,必须导致对船舶强制出售所得的分配,法院肯定要在分配前进行公告,如果船舶优先权人不向出售船舶的法院或者有关当局登记,则在强制出售并分配出售所得后,法院将发给购船人船舶无债务的证明。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对海事关系的各方面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首先,对船舶优先权人来说,船舶优先权消灭后,有的海事请求人经过强制售船程序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了偿付,而有的海事请求权人则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行使优先权,从而未能实现债权。其次,对于海事请求债务人来说,如果船舶优先权人的债权通过强制售船得到了满足,即船舶所有人的财产用来偿付他人债务,则船舶所有权人必然要向其追诉代偿款项。如果船舶优先权人未能收回债权,则海事请求债务人将直接面对海事请求人的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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