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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释义
    一女工在某水产公司打工,期间,单位既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水产公司支付女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400元。
    王某2012年2月通过招聘来到芝罘区一水产公司工作。在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单位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3月下旬,公司将其辞退。庭审中,水产公司辩称,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因王某未毕业,不是劳动关系,王某所主张的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有关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之间的保险费可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2012年1月31日应聘至该水产公司,工资均以打卡形式每月月底发放。2012年11月王某与单位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2013年10月31日,社会保险费自入职起一直未缴纳。2013年3月,单位将王某辞退,离职前工资已结清。另查,王某于2011年7月15日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王某2011年7月15日大学毕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已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不是实习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王某在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与水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仲裁委予以支持。水产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王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王某要求单位补缴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仲裁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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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