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范围与条件 |
释义 |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范围与条件 一、什么样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 在民事行政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即(1)一审裁判后,超过法定上诉期(判决 15日,裁定10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2)二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后发生法 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对上述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二、当事人申诉时,应提交哪些申诉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括三部分内容: 1、法院审判情况,主要是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2、申请抗诉书,内容主要是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及根据; 3、申请抗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哪些民事行政案件,我院不予受理? 1、该民事行政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该案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 3、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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