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金未到位的股东是否可以转让所持股权 |
释义 | 一、资金未到位的股东是否可以转让所持股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但是知情的受让人需承担承担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如下: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其他限制。 三、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法律网提醒您,出资不足或未出资时,股东对内可能承担的责任不仅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讲,因未能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认缴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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