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权确认如何处理隐名股东 |
释义 | 一、股东权确认如何处理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当因为分红问题与名义股东发生分歧时,法院会支持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想显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隐名股东享有哪些权益 公司隐名股东享有的权益如下: 1.参加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 4.股东资比例分红,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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