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1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接到判决书第2日起算10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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