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期限约定注意事项浅析 |
释义 | 一、关出资期限约定注意事项浅析 出资期限约定注意事项如下: 1.期限约定要明确。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 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违约责任中明确违约金、出资资格取代等条款。 二、股东出资期限的确定 股东出资期限的确定尚未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其具体的出资期限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以其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 股东可以用的财产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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