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项税转出核算问题 |
释义 | 咨询问题: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既生产销售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军工产品,又生产应征增值税的民用产品,军工产品和民用产品共用原材料品种较多,因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水电费等对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为此,我公司目前的核算方法是:对产品生产成本采用品种法核算,当军工产品实现销售时,按其对应产品生产成本中的所耗用的原材料、水、电、辅料等金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该核算办法是否恰当。若不当,请问应如何具体核算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同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具体应如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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