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如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 |
释义 |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旦产生纠纷,受理案件就需要去相应资格的管辖法院。也就是说你想告违约一方,那么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告才会被受理? 一般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关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法院的管辖是比较灵活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协议选择也是在一定范围内: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签订地; 4、原告住所地; 5、标的物所在地; 6、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约定的前提是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就不能协议约定,而是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有些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就应该由高级别的法院管辖。这样看来协议可选择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如果对方在外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比较远,为避免诉讼纠纷增加差旅的成本,你可以将法院管辖地约定为对自己有利的己方住所地,或者约定一个双方都较为方便的地点签订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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