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读: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自动离职几天后,视为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因此就经常无心收集相关证据,出现劳动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例如张三春节放假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过了几天,单位按依法制定并已告知张三的“员工手册”(如员工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解除张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单位公告张贴。人力资源部认为张贴公告后,所有手续已经完成,再无其它后续工作。结果,张三几个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极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败诉。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且按上述提到的送达方法送达员工,否则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单位因此“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实体合法但程序没做足”使相关决定因无效而败诉。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发生纠纷时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 1.员工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 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 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 4.单位行政依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 5.证明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资料; 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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