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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释义
    2013年,李某应聘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勤杂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15天结算一次工资。今年5月31日,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事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机械公司辩称,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 号)中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据此,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李某与机械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最终,仲裁院裁决李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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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