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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义遗弃成罪的犯罪学依据
释义
    从犯罪学上考察,犯罪的概念发生了形式与实质的分离。实质的犯罪是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但还没有被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儿童权益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待犯罪化的犯罪;形式的犯罪就是已由刑法规定但其实质并不具有犯罪性的犯罪,这是一种待非犯罪化的犯罪。由于实在法和现实生活的分离,必然存在待犯罪化的实质犯罪和待非犯罪化的法定犯罪,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运动构成了刑法修正的实际动力。犯罪学的研究拓展了犯罪研究的领域,不再局限于实定法所限定的范围,还形式犯罪以其本来面目的同时也将实质犯罪纳入了其视野,为犯罪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实质犯罪之所以成为待犯罪化犯罪,“一是看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二是看施以刑罚是否有意义”。[19]遗弃犯罪不仅其侵害的法益—— -人的生命、健康——是严重的,因为在所有的价值中,人的生命价值被一致地放在了第一位,而且这种侵害还具有相当的社会普遍性。法以社会普遍性为基础,以其能重复适用的特性而对社会上的一般行为进行调整。个别性的行为因为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不能为法所关注的对象。如果遗弃行为是一种偶然的行为,就不能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一次性或偶然的遗弃,充其量是一个个别性的事件,个别性的事件只能适用个别性的方法进行解决,而不能动用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法的刑法来进行宣告,否则就成了立法过剩。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普遍性的证明不需要理论的推演,只需沿着“观察优于想象”的路径,就可得出这一显而易见的结论。其中一个经验事实来自于人们相互间经常的劝诫:少管闲事啊。“闲事”如果严重到关涉他人生命的程度显然“闲事”就成了大事,但是由于有了人与人间的“少管闲事”这一处事哲学的指引,所以再大的事也不能影响他避而观之,这也就是特定时空内一定人的嗜好,对于“闲事”不管却爱看,围观成为街头巷尾最动人的一大景致,所以有了报纸上几乎是不能使人淡忘的一件件围观者看到危难中的人受伤或死去的事件。因此舆论工具又成为遗弃行为普遍化的一个实证依据,仅山东某城市报纸就在一周内接连报道三个相关事件:一个是群人围观与歹徒搏斗的场面,最后歹徒成功刺倒公民而逃走;一个是一女婴被弃,由于时间太长和没有恒温箱难以进行有效抢救而死亡;一个则是一男婴被弃而幸运地被民警及时发现获救。相信人们能够相信被报道的与实际发生的相比只是冰山一角。社会存在如此大量的失范行为,而这一行为又无不不关涉国民生命安全和法感情,依“失范严重者为罪”[20]的犯罪化辩证运动,广义遗弃成罪就有了迫切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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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