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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债务问题观点
释义
    当前,困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难题之一,就是负债比例过高。国有企业负债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可以从几个方面得到反映:一是从平均资产负债率来看,据统计,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具体地讲,从1980年的18.7%上升到1993年的67.5%,到1994年又上升到79%;二是从负债的分布来看,据统计,到1994年,80%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90%以上;三是从“呆帐”所占的比重来看,据估算,“呆帐”占了总债务的20—30%。(李伯葵、李山:《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一个新思路》,《改革》,1996年第2期)不仅如此,国有企业债务还有不断加重的趋势。为此,专家们一致指出,国有企业正面临着规模空前的债务危机,而能否摆脱这个危机,成为中国企业改革和银行改革能否顺利推向深入的关键,甚至还成为中国能否顺利地迈向现代化的关键。与此相应,专家们围绕国有企业债务的成因及其对策展开了多方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作用的观点和思路。
    一、国有企业债务的成因
    国有企业究竟是怎样一步步地陷入高债务的泥潭中的呢?对其成因,专家们一致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的,但在具体分析时,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有五种观点:
    1、“原罪说”。这种观点认为造成当前国有企业严重的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所犯的“原罪”,即在于国家自80年代初实施的“拨改贷”的财税改革政策。从那时起,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国家,放弃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再向国有企业注资,而由直接拨款改成银行贷款,这样一来,银行贷款成为国有企业资金的唯一来源,企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吴晓灵:《中国国有企业与银行债务重组的对策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报告,北京,1995;等)
    2、“竞争说”。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步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的直接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加剧了市场竞争。一方面,在一些资本技术密集程度较低的产品市场上,国有企业面临着大量的乡镇企业的有力竞争;另一方面,在一些高技术产品市场上,国有企业面临着三资企业的强大竞争。而由于国有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和现实责任,又缺少与上述非国有企业相比拟的灵活的经营机制,再加上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即使其产品在市场上有发展前途,因缺少发展的资本实力,为维持必要的市场份额也不得不大量举债。(张荣刚:《国有企业债务困境及其原因》,《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Jef ferson G and T·Rawski Enterprise Reform in chinese indus try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v·8·n·2·1994)
    3、“自愿说”。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步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现行的财政政策有漏洞,使得债务越多的国有企业越受益。他们指出,在当前国家财政政策下,亏损是企业为获得国家财政补贴所做的自愿选择,在亏损的情况下再大量举债,必然使其步步深入沉重的债务危机中。(史泰丽:《为什么中国国有企业选择亏损》,《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
    4、“分配失调说”。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债台高筑的主要原因在于新增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失调。通过对比1994年我国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余额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净债权,指出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形成了“以居民高债权—政府(通过财政、银行)债权又债务——企业高债务为基本特征的社会资金环流。”这一状况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款高利率相结合,不仅造成新增国民生产总值的分配失调,而且造成企业的高成本经营,而这最终更加重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两高”现象,少数居民个人拥有“高债权”,而企业则陷入“高债务”。因此,对应企业债务的真正的债权人,与其说是银行,还不如说是少数居民个人。时下所谓“企业为银行打工”,还不如说是“企业为少数居民个人打工。”(贾放:《企业债务千千结,解结还需债权人》,《前线》,1996年第2期)
    5、“权力错位说”。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陷入高债务泥潭而不能自拔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结构和融资结构之间存在着“错位”。持这种观点的人尖锐地指出,他们不能同意第一种和第四种观点,对第二、第三种观点也要深究。这是因为:(一)从理论上讲,一个健全的企业依靠所有者的初始投资是足以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初始投资者并没有义务非要向其所有企业不断注资不可。换句话说,若非企业经营不善,政府作为后继投资者的缺位,不能成为国有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相反,国有企业步入高债务危机的原因只能在其自身身上去寻找。(二)改革以来,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基本上是负利贷款,例如,1994年一年期贷款的名义利息率不足11%,而同期的通货膨胀率却超过了20%,这一点足以说明,银行贷款利息并不象第四种观点所说的,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事实上,在这种形势下,谁贷款谁有利。因此所谓的高利率及与其相应的分配失调不是造成国有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三)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没有说清为什么市场竞争和争取补贴的必然结果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危机。在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基础上,他们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内部应存在“三权鼎立”的局面:一是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权属于企业的经理或企业的内部人员,二是主要决策权属于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三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应属于企业的债权人。当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时,企业的第三大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企业的这种与融资结构相对称的控制权结构可以较好地兼顾和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然而,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制度上并没有完成这种“三权鼎立”局面的建设。当地方政府和企业经理人员剥夺了负责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本应拥有的剩余控制权时,国有企业债务危机也就在所难免了。与此同时,银行也就只能依赖其上级银行及国家政府来为其承担因国有企业没有及时还款所造成的损失。(李伯葵、李山:《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一个新思路》,《改革》,1996年第2期)
    二、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与关于国有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因的研究相联系,专家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主要包括六种办法。
    1、“大赦法”。这种对策与关于债务成因的“原罪说”相对应,认为既然债务是由国家造成的,只能由国家最终承担其责任。具体操作的方案是:财政部从中国人民银行筹借一定量的人民币,并将它直接划拨给因政策原因而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获得这一款项后,立即用于偿还其历史上积累起来的“呆帐”贷款,商业银行得到这些还款后,立即用它来偿还它们所欠的人民银行的各项待清偿款项。其结果是,把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集中转变为财政部对人民银行的债务负担,从而使国有企业以及向它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脱离高债务的泥潭。(吴晓灵:《中国国有企业与银行债务重组的对策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报告,北京,1995)
    但这种方案不得不面临如下问题:(一)在现有国有企业负债中,除了因为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外,还大量存在着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欠债,甚至是故意欠债。如何使二者区别开来?这是这一方案操作起来所面临的第一难题。(二)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如此不负任何代价地甩掉巨大的债务负担,如何保证他们在尝到甜头后不会故伎重演,如果类似的“呆帐”反复出现,又如何保证这一方案不被要求重新实施,这样一来,何时是休?事实证明,匈牙利曾在使用这一方案时引发了这些问题,而中国在解决“三角债”时也曾实施过类似的方案,没有成功。(李伯葵、李山:《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一个新思路》,《改革》,1996年第2期)
    2、“破产法”。这种对策与关于债务成因的“竞争说”相对应。认为既然有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陷入失败的境地,又毫无扭亏为盈的希望,与其让它负效益运营,还不如对其实施1986年就已制订,1992年开始实施的《破产法》,宣布其破产,以便一劳永逸地把这些国有企业解脱出债务危机的苦海。(《企业与银行关系的重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设计”课题组,《改革》,1993年第6期)
    这种对策所面临的问题是:(一)目前国有企业亏损面很大,如果宣布破产,很难保证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中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从而与中国的国情及中国改革的基本思路相违背。(二)《破产法》过分强调破产企业的关闭和清算,而很难保证企业的重整。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必然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三)《破产法》的实施必然形成银行对负债企业全权处理的“独裁”局面,而现有的银行运营机制不存在任何整治这些企业的动力,银行与其宣布其破产,还不如继续让其获得贷款,以保证帐面上的安宁。(李伯葵、李山:《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一个新思路》,《改革》,1996年第2期;王五一:《关于我国国有企业破产情况的因素分析》,《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3、“债权股权化法”。这种对策的基本意图是由银行出面收购处于债务危机中的国有企业,并因此获得其股权,完成由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具体操作是,由商业银行在其内部创立投资部,投资部向信贷处承兑国有企业的债务,成为其债务人。与此同时,投资部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
    这种对策面临的问题是:(一)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获得其完成债权股权化任务所必需的独立性。(二)银行无论是在生产技术问题上,还是在企业所面临的复杂社会关系问题上,其经验和信息都无法和原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地方政府相比。因此,很难保证在债权股权化以后,会出现国有企业起死回生的局面。
    4、“债务集中化法”,又称“债务重组法”。这种对策首先确立三条基本原则:(1)在债务重组时,如果论及银行重组和企业重组的顺序,那么把银行重组放在优先的地位。(2)把“呆帐”存量和即将变成“呆帐”存量的政策性贷款流量区分开来,重点治理流量问题。(3)强调政府解决债务危机的承诺的一次性,即用这种方法来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是只此一次,下不为例。其核心是成立重建基金集中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因此而称为债务集中化法。具体操作是:成立具有信托基金性质的重建基金,由基金会出面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债务进行评估,其中确实是由政府政策造成的呆帐由政府负责解决;而能够偿还的债务最终转回相关的银行。与此同时,对企业和银行进行重组,以改革其运营机制,避免过去的那种“政策性贷款”的要求及行为再次发生。(刘遵义、钱颖一:《关于中国的银行和企业财务重组的建议》,《改革》,1994年第4期)
    这种方案面临的问题是:(一)在置地方政府和提供贷款的银行已有的信息和政策于不顾的情况下,如何真正地区分开“呆帐”和“非呆帐”,好企业与坏企业。(二)如何保证重建基金发挥作用的效率??
    5、“分流两头,充实中间法”。这种对策与关于债务成因的“分配失调说”相对应。认为既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两高”现象,就必须采取“分流两头”即分流居民债权,分流企业债务,从而使处于中间地位的财政和银行实力得以充实和加强。具体操作是:通过启用消费信贷政策、普遍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改变税收结构和降低存款利率来分流居民个人手中的债权;同时通过降低贷款利率、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提高现有资金存量的使用效益以及开展与企业集团化相适应的连锁信贷,加速社会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虚拟负债水平等办法来分流企业的债务。
    这种方案面临的问题是:(一)启用消费信贷政策是否符合中国现有生产力水平及中国居民传统的消费心理,是否能真正扩张居民个人的负债消费。(二)过多地降低存款利率会否再度引发“抢购风”之类的社会恐慌,是否会使现已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再度爬升?(三)降低贷款利率势必刺激贷款需求的增加,银行如何满足这些需求,并使有限的可供贷放的资金适得其所??
    6、“综合治理法”。这种方案与关于债务成因的“权力错位说”相对应。其基本思路是:使企业的破产与重整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破产法”、“债权股权化法”和“债务重组法”,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融资结构相对称的企业控制权结构中的“三权鼎立”局面,使“错位”了的权力结构重新“归位”,以提高负债企业的运行效率,避免再入债务危机的险境。具体操作是:(1)建立中立性的企业重整中心,其职能仅限于使受损的债权人能得到适当而又合理的补偿,除了对企业的工人债权实行全额补偿外,对其它债权人都实行部分补偿以对其过去不慎的借贷行为有所惩戒,避免类似的行为再度发生。(2)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要求负债企业向重整中心申请破产。(3)重整中心根据债权人的具体情况,界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原企业工人的权利和义务、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三角债”债主 的权利和义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和国家政府的权利和义务。(4)确定企业重整计划。强调这一重整计划并非来自重整中心,而是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改造企业的初步方案,并将它们公布于众,在这些方案面前,债权人对自己手中的债权做出去和留的选择,或收购企业的股权,完成债权股权化;或出售自己的债权,使债务得到初步的补偿。在这一系列交易完成后形成了企业的新股东,在其基础上再由这些股东投票决定企业债务的重组计划。(5)重整中心根据最后确定的计划使各债权人得到最终的恰如其分的补偿。
    这条“综合治理”的对策,与其它对策相比,强调标本兼治,但也存在着问题:(一)既成债务关系的发生,并不是自愿的,对于“三角债”债主来说,往往是被迫承担这份债务关系的,而对于银行来说,不排除有因银行自身错误的信贷行为造成的债务关系,但大量存在的是受命而为的债务关系。在这里,不分青红皂白都实行部分补偿,不仅有失公允,并且也难以达到惩戒的目的。(二)在社会保障体系未健全的情况下,原有企业工人仅仅获得了数量有限的债权补偿就能自得其乐了吗?再说原有企业工人的债权数额又依据什么而确定呢??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债务问题是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人们期待并呼唤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尽管目前提出的对策并不统一且互有争辩,但关于国有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因及其对策的众说纷纭本身,不正表明,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双重解决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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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