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哪些劳动 |
释义 | 一、女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哪些劳动 女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有: 1.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4.其他。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女职工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2.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三、劳动法里哺乳期是多久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一年。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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