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鉴定伤残标准 |
释义 | 一、故意伤害鉴定伤残标准 故意伤害鉴定伤残标准依据对人身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故意伤害人体损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故意伤害人体损伤鉴定流程是: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三、对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不服怎么办 故意伤害对鉴定不服是可以重新申请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可以自收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果鉴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进行一个重新申请的相关文件方面的书写,然后递交给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话就会再次的进行一个重新的专业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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