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信息安全亟待法律保护 |
释义 | 今年5月17日世界电信日的主题是“让全球网络更安全”(Promoting Global Cybersecurity)。互联网已经连接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并成为推动当代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强有力工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巨大 变化。电子邮件、新闻浏览、消息发布、信息查询、电影下载、网络聊天等网络服务早已遍及城乡;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医疗、电子交通、电子政务、电子农村等由互联网催生的新型服务也不断走进社会。然而,人们在享受网络给自己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需要十分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关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方便地传送和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而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很弱,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着信息安全方面的巨大挑战。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此起彼伏,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的渗透、从事违反法律、道德的活动以及使用网络出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导致数据丢失或信息系统瘫痪及“黑客”攻击网络事件屡有发生,手段也越来越高技术化,从而对各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各方面的国际交流日益增多,网络安全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国家应当把网络安全与信息的法律保护放在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进行审视,全社会都应该广泛关注国家网络安全问题和法制建设,全民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要加快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和法律保护机制,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发展引出的法律问题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与社会经济的融合更加密切,从而推动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快。尤其是互联网具有的跨国界性、无主管性、不设防性、缺少法律约束性,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隐患不断加大。目前我国网络的管理与经营还很不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管理方式松散,已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受到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现在充斥于网络中的有害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及有伤风化的信息,在社会上负面影响很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尚未有法律的途径解决。网络消费者权利的基础是获取网络消费信息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是相同的。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突出。对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以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由于在网络中很容易对各种作品和其它信息进行复制、篡改、演绎等,更容易跨越国境传输,因而在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界限、权利主体认识、证据效力、归责原则都不同于普通民诉法的要求,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十分突出。 ——公民隐私等个人数据权的保护问题。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如何界定个人隐私的范畴、保护合法的个人隐私、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将成为网络发展中首当其冲的法律难题,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目前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类型有:“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企业商业机密等犯罪行为。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是作案时间短、不留痕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有些犯罪行为按传统刑法难以定罪量刑。我国的刑法虽然已经列入计算机犯罪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对网络犯罪的各种罪名予以界定,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加强网络立法保护的若干思考 面对我国目前难以有效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网络基础性法律立法工作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基础性法律是指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的法律文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层次。立法不仅包括新法律的出台,而且包括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完善。我国已有的一些网络立法过于注重法律规制,规定各类禁止性行为或义务性行为较多,而缺少在保护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相关权益方面的规定。目前,涉及信息网络的刑事、民事案件不断增多,说明网络运行的风险在增大。如在立法中应首先确立网络的物权体系并予以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诸如域名、服务器空间、数据讯息等是网络民事关系的重要客体与媒介,在立法上应尽快承认与保护对这些重要客体与媒介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处分权等各种物权,才能保障网络环境下民事关系的顺利进行。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已成为主流,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和纠纷大量存在。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较广泛,涉及到域名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在网上的使用和保护等问题。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网络经济的优点、弊端、趋势作深入细致的调研,制定出适合网络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快捷、交易方便、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经济,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电子商务的共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地位,网络运营正常秩序将受到破坏。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确立电子商务活动必要的法律规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其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既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遭遇传统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的障碍,法律的缺陷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之一。电子商务立法是对一种新的商务交易形式进行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网上税收、知识产权等电子交易的竞争规则以及电子消费信用征信、电子资金支付、电子交易安全保障、计算机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国家既要对现有法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更重要的是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环境,并不是技术风险,而是法律风险。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提供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确立起电子商务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行为规则,其根本目的是要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着力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信立法应对加强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加快电信立法、细化《宪法》保护公民通信秘密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已成当务之急。电信立法应对通信秘密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和划分,将“查询用户信息(非通信内容)”同“通信(即通信内容)检查”进行严格区分,对确需查询的用户信息明确规定。而“通信内容”则是宪法意义的用户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查询“用户信息”不同于“通信内容”检查,“通信内容”检查的目的及主体应严格依循《宪法》,仅限“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法院、行政执法机构、纪律监察部门等单位经常发生查询用户信息的纠纷,尤其是围绕检查权问题引起的争论,使得电信企业无所适从,因此查询“用户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在立法中明确体现。此外,电信法(草案)不能简单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应当明确是依照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哪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查询不属于通信秘密内容的信息资料的条件和手续。总之,要改变目前法院和电信企业适用法律的不对等,加快电信立法、细化《宪法》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具体内容。 ——完善现有法律,打击网络犯罪应该加大力度。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既要对现有可以适用于网络纠纷案件进行法律法规的研究,更要对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新问题,比如搜索引擎中深度链接可能引起的侵权、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电子垃圾邮件的侵犯、涉外网络纠纷的管辖权等问题进行关注。还有,现在利用“黑客”手段取得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的犯罪行为,只能以“盗窃罪”论处等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法律滞后,规定不具体,使司法部门在审理网络纠纷案件时只能通过相关的规定、法理上的分析、学理上的解释来判断。笔者认为,当前,对专业性比较强而又带有普遍性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在在法律中单独明确或规定,比如在《刑法》中单独列一章或一节关于网络犯罪的惩处,这样既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也有利于打击犯罪。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针对网络环境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以有效地保护网络权益并能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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