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公交车纵火案案例分析 |
释义 | 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领域,都要提高警惕,灾难过后无论怎么重视,都不如将危险因素扼杀于萌芽中。 案件始末[/page] 2013年6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一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刑事案件。起火后,司机赶紧停下了车辆,并且打开了前后车门。据公交车司机叙述,起火后大概有三四十个人逃下了车,目前有30名受伤的伤员被送往了厦门的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解放军第174医院。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连夜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公安部治安、刑侦、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8日凌晨1时许抵达厦门开展工作。截至2013年6月8日凌晨1点12分,大火已造成47人死亡、30余人受伤。为了保证高考顺利进行,厦门快速公交将正常运行,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从厦门市教育局获悉,厦门公交车起火案件中8名下落不明考生,通过DNA比对,已确认全部遇难。 专家点评[/page] 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让这起恶性案件告破后,连如何惩罚罪犯的过程都省略了。但是,这起并非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刑事案件,因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因素和犯罪动机,引发了舆论的各种反响。有媒体呼吁“无论持什么立场的人,都应同声谴责这起杀戮和做这件事的人。”这几乎是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要让任何想通过这种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的人清楚,他们是多么孤立!他们只能下地狱!”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因为,干这丧心病狂之事的人,本来是预备好下地狱的。 对于这种既失去了理智,又穷凶极恶之徒,已经无法从法律和道德上唤醒其灵魂。因此,谴责和声讨可能无济于事。无论道德层面关于对生命的敬畏,还是法律对犯罪后果的威慑力,对这种亡命之徒都已经失去了“药效”。那么,笔者说出这些“消极”之词,是否认为对这样的恶性案件“无药可治”?绝不是!本文的目的,就是担心此案随着“告破”、“结案”,像有些偶发案件一样,翻过这一页就当尘埃落定,大功告成。笔者以为,厦门公交起火案,结案后更应反思。 在有关陈水总“身世”的新闻碎片中不难看出,他对社会的仇恨与他的生活遭遇有关。据说“陈水总之前曾领过低保,后来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他因此上访”;又因他“到了60岁退休年龄,想办理医保、社保等社会保障,但辖区的中华派出所将陈水总的年龄少写了一岁,不予办理”,使他产生了“今天总算明白衙役猛如虎的含义”的怨意。虽然这些在弱势群体中或多或少存在的怨气,不能视为走向极端的必然,但当由此引起的极端行为发生时,就不得不反思如何避免和消解这种怨气。就事论事地说,在“陈水总思想负担很重,在派出所、市信访办等多个部门寻求解决,但跑了22次派出所都没办成”的过程中,哪怕受到几次热情接待,而不是“总被推来推去,没有人给办理”,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了。 那么,对有求于政府部门的社会弱势群体,相关部门的人员给一张好脸,做一个举手之劳很难么?需要很大的成本么?即使不在职责之内,给一个走投无路的求助者指一个相关的路径,或利用部门间的便利做一些联络,给求助者一个希望,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些仅仅有关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却在不知不觉的冷漠和怠慢中,消解着社会的温暖,平添了不良社会情绪。事实上,人们在不少社会服务窗口,都遇到过冷脸,遭到过推辞或拒绝。有些公务人员,更把弱势群体看成得罪的起的弱者。殊不知,这些看似微妙的伤害,都是积怨的因素,而爱恨情仇从来就在人类的感情因子之中,只是由此引起的量变和质变的不同而已。只要换位思考,就不难体会其中的道理。 说这些,丝毫没有为罪犯开脱之意,而是当这样的“质变”事实上已经发生时,就不得不反思这种“质变”产生的客观原因,从而思考如何去避免。实际上,从一些有关“实名制”的构想和措施中,已经反映出对类似问题的警觉,说明是意识到了某些社会隐患的。那么,为何要把手段用在预防的末端而不做事前的纾解?我们有一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上还不尽人意。其中,不要说主动纾解矛盾,有些连本分工作都还欠缺。因此,对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在强烈谴责任何针对无辜民众的暴力行为的同时,社会应建立和健全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这才是厦门公交起火案结案后应有的反思。 网友吐槽[/page] 人民日报:【人民微评:别再让个人的伤成为社会的痛】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告破,嫌疑人自感生活不如意,遂泄愤纵火。一个人的不如意,却让40多个无辜生命为之殉葬,血与泪的悲剧应该让我们警醒起来:从更高起点打造平安中国,不仅要当救火队长,更要注重源头治理,民心舒畅才能减少社会戾气,百姓心安才有社会平安。 匿名网友:来自21世纪网 几年来发生了数次公交车起火燃烧事件,有的甚至有人员伤亡.电视及网上介绍的方法都是用安全锤击碎车窗玻璃逃生.但车窗玻璃很难击碎!据报导"6月7日厦门快速公交大火47名乘客失去了生命.""起火初期,逃生锤成为大家抢夺的对象,小锤快速地在窗边乘客手中传递.砸,车窗不碎不开.再砸,依旧不碎."前不久有幸到美国旅游,发现旅游公交车的所有侧面的车窗都可在紧急情况时打开,根本不用击碎车窗玻璃,这样可以争取不少砸窗时间用于逃生:每个车窗的下面都有一根金属型材,紧急情况时将这根型材向上翻起,即可将整个车窗玻璃向外推开,乘客就可从车窗逃生!所有车窗都可同时打开,节约不少时间用于逃生!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几名工程师按此思路开发设计,不会太困难,或花点钱引进生产.必竟减少人员伤亡才是大事!敬请转发,希望能转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发设计或引进! 匿名网友:公交乘客麻木不仁。生命是自己的,保护生命关键是要靠自己。爆炸发生前许多乘客都闻到了一股浓烈的气油味,但由于大家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潜在的危险麻木不仁,没有人想到车上会有气油在泄露、在挥发,在做爆炸前的演绎。有的乘客虽然心里怀疑,却没人讲出来,也没人大声提醒司机,麻木不仁和晓幸的心理放纵了大火的燃烧并引发了爆炸,使大家深受其害。公交司机反应迟钝。公交车是柴油车,这一点普通乘客或许不知情,把车上的气油味当成是车辆本身的味道,但判定各种油的气味是对司机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否则要是行车途中发生漏油岂不十分危险?司机在案发后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时断定是人为纵火,这说明当时气油味司机也闻到了,但却没有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如停车、熄火、打开车门、紧急疏散等,使旅客延误了逃生良机,加大了伤亡。 腾讯东莞网友:又是一起多么悲痛的人间惨剧啊,我们首先应该强烈谴责这种漠视生命,以牺牲无辜群众生命来喧嚣个人私怨为目的的卑劣行径,对这样的行为应该深恶痛绝,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所给,我们没有权力因为个人的私怨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去剥夺无辜群众的生命。 腾讯网友:你好天真,我就问你公交都快挤不上去的时候你还有心思去关心别人手里拿什么吗?说到味道随便超市买个保温杯装着,在室外已经把外围味道挥发掉没打开你怎么可能闻到,就算闻到又怎样?当下你也只能四处寻找气味源,味道挥发又不是光点。可以一下就定位的何况当时车上那么多人,更不要说直观看到里面的东西。当然,这只是假设现实有很多不可控因素,说巧合也好说精心策划也好,总之很多事情不是事后想想都能想明白的。 社会反思[/page] 当杀人不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复仇,而是面向公共群体的武力报复时,类似厦门公交车起火案的社会犯罪案件,或将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种常态,这种恐怖性质的犯罪,被专家称之为“报复社会犯罪”。此类手段通常残忍而低劣。斧头、锤子、砍刀,他们操着并不复杂的凶器,指向的往往是与自身并没有利害冲突,更谈不上不共戴天的无辜者。 “报复社会”,暗示社会是一个被追究的对象,也暗示了社会作为主体的责任,而政府的角色和责任反而被遮蔽了。但相对于社会,政府既可以成为反思对象,也可以是一个反思主体,而且是一个适当的行动主体。当社会被报复的时候,政府应当明白,政府能够通过善治改变社会,改造社会,在更高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主要还是个人心理问题” 有心理学家认为,近年出现的极端报复社会事件,虽然与社会背景和经济压力有关,“主要还是个人心理问题,属个案,就像一种怪病。” 在类似案件中,即使身边的人提前发现问题,也很难解决,“他们都是自己不想活了,结果还连带把别人也害了。” 对于日益增大的报复社会型犯罪风险,不少犯罪心理学专家给出的建议是:尽量讲求社会公平,缩小社会差距,同时健全社会支持网络。 2、“极端事件传递出社会问题的信号” 从社会来解释个人,于是类似行为被理解为对社会的抗争,或是社会问题在个人身上的呈现与激爆。从某种意义上说,极端事件可以视为社会问题的信号,是对社会运行的预警。 对很多人来说,上访或许是其他路都走不通之下的选择,但此路仍然障碍重重,甚至面临被拦截、威胁或者失去人身自由的危险。 这当然不是说,无路可走了,就应该做出极端行为,极端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值得鼓励,但当公正需要人用极端手段进行维护,除了叹息,更敲响了警钟,社会应有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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