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制度的存在基础 |
释义 | 财产权问题不但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在民法中的集中反映。如何认识财产权制度的本质并对其存在价值和存在基础作出正确判断,是正确制定财产权法(物权法)的基础。本文试图从伦理、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财产权的存在基础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以期能对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一种带有基础性的研究基点和研究思路。 一、对财产和财产权一般概念的初步考察 所谓财产,如果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说是指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的总称。在英国法律中的“财产”通常有以下几个用法:(1)表示一个人所拥有的全部法定权利,包括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及全部所有物”;(2)指一个人所享有的不包括人权在内的全部有物质内容的权利;(3)指债权以外的其他物质权利;(4)仅指对有形物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财产有三层含义: (1)仅指有体物; (2)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权利等无形财产; (3)既包括资产(积极财产),也包括负债(消极财产)。 通常人们所说的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际关系与信用也是一种财产,是利益源泉的财产,但是传统的财产法不论及这种带有比喻意义的财产。” 财产在各国民法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关于对财产的看法,“哲学家一般把财产理解为实现基本价值的工具。” 而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 这样的观点自然的在财产与财产权之间架起了连接的桥梁。 所谓财产权“是与身份权、人格权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权利。” 对此,黑格尔将财产权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由其经济状况决定,人们占有和使用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收益权就应该是占有权、使用权的内容之一。同时黑格尔进一步指出精神既是人的本体又构成财产的基本内容,故而也是权利的客体,它必须通过法权制度来保护,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对它的具体行使和现实化运动必须通过实际的占有、使用、转让等活动的环节来完成。 卢梭不但认为财产、自由和生命是人类生存的三个最基本要素,而且他还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 诺贝尔经济学者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财产权不仅是经济自由之源,它们也是政治自由之根。” 保护社会主体依法获得财产是民法的最基本作用之一,也是各国民法中的最基本内容。 在对财产和财产权相关概念历史评述的分析时,直觉告诉我们如果将财产与财产权的关系仅仅概括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难免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学者罗纳德?科斯(R.Coase)从博弈理论出发并指出,交易双方通过博弈达成的合作会给双方均带来收益。但若对物质利益的排他性占有通过武力来维护,则其威胁远比依靠法律制约严重。因此建立强有力的财产法律制度可使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财产法的中心任务即是消除交易的障碍。由于上述理论的启示,有学者认为“财产法在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同时,产生了法律意义的财产。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并且是同质同义的,属于同一范畴。” 尽管财产与财产权是我们民法理论经常反复论证而不能回避的问题,但要说明为什么设立财产权制度以及如何设立财产权制度,就必须论及财产权存在的基础。然而对它的考察远不像想象中那样简单,出发点必须建立在财产权制度的民族性、目的性和当代性之上,详细论述包括伦理道德、哲学研究、经济分析等大量相当繁杂的理论问题。如果不能积极适当地回答这一问题,就无法正本清源,更不能解释财产权为什么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关于财产的归属混乱、流转不畅以及保护不利等问题的屡屡出现就不足为怪了。 二、财产权制度存在的伦理基础 民法,尤其是财产权制度主要关注的是人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关系。与合同制度不同,不同国家由于其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道德观念、不同的民族习惯、不同的宗教信仰,因此决定了各国财产权制度无论在其权利类型还是对其权利形式的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一观点几乎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j财产权制度存在的伦理基础不但是各国制定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也是体现民族性的主要标志。 伦理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在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使用。k中国的“伦理”一词来自于音乐现象,“凡音者,生于人心也;乐者,通伦理也。”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把伦理学视为管理人自身的政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将伦理视域从人类个体拓展到整体的意义,它提出了与个体幸福相对存在的公共福祉,把普遍社会也视作具有自身固有品质的道德的生命。现代所理解的伦理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属于‘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圣之间建立其通道。” 关于伦理、道德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归结如下:“道德”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孕出来的倾向于个性化的、带有个人特点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与行为习惯:“伦理”是一个民族在自己历史过程中根据道德和法律而综合形成的一种倾向于社会化的、人人均需普遍遵守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法律”则是一个民族在自己的历史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生存特殊条件所孕育出来的社会规则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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