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回赌博输掉的钱 是否构成抢劫罪 |
释义 | 2014年9月,柳某同他人赌博输掉8500元钱。事后,柳某怀疑与自己赌博的王某、陈某“使诈”,使自己输了钱。于是和巨某等人商量,想抢回被王某、陈某“骗”取的钱。2014年10月,柳某等人拦住王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持刀、洋镐把等,对王某等人实施威胁殴打,抢走王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中,柳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赌资”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是如何认定“赌资”的问题。“赌资”只是传统习惯上的称谓。“赌资”应当是指特殊地点即赌博现场,赌博者已经赢得的财物,即输者已交付赢者的财物。 对于“赌资”等物品,因为其来源有不合法性,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否则就是保护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的权益。 本案中,柳某在事后20多天所抢王某的2000元,已经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赌资”,而且货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就无法分辨也不可能分辨,所以行为人事后实际上也不可能抢回自己的“赌资”。赌博场所以外的财物的性质,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能自然推定为赌资的。所以本案中柳某抢劫王某的2000元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的赌资。柳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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