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婴儿的罪行认定 |
释义 | 【相关案例】 一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特别严重,陈某与王某夫妻是当地的村民,结婚已有5年,共生育两个女儿,由于没有儿子在村中一直受人指点,于是他们决定以外出务工为幌子打算再生育一个儿子,但孩子生下来以后仍是一个女孩。夫妻两人非常失望,也害怕村里的人知道再受人指点,于是将孩子抱到了一条非常偏僻的小路丢弃,一天过后孩子被饿死。那么陈某夫妻遗弃婴儿的行为该怎么认定呢? 【案例评析】 陈某夫妻遗弃婴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上述案例中陈某夫妇将孩子丢弃到偏僻的小路,可以得知此地肯定人烟稀少,小孩被人救助的可能性也不大,且小孩又非常幼小不靠他人救助根本就无法存活。由此可知,其夫妻的主观故意已经超出了仅仅是遗弃小孩的范畴,是一种明显的故意杀人,且造成了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夫妻的行为也超出了遗弃罪的范畴,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关知识】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观方面 从主观故意上讲,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并对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遗弃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对被遗弃的人负有抚养、扶助义务,认识到遗弃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般危险,并对这种危险持希望或容忍态度即可。 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主观心理的细微差异是很难区分的。主观心理总会通过客观方面表现出来,因此,要区分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主要还是从客观方面着手。 (二)犯罪客观方面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均是对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均对被害人负有抚养的作为义务,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抚养义务强而拒绝抚养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反之,就构成遗弃罪。 衡量作为义务的强弱,大致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点: 1、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2、作为义务人与合法权益或合法权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即合法权益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 3、履行作为义务的容易程度。 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越紧迫,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程度当然就越高;合法权益对义务人的依赖程度越高,换言之,义务人对法益的排他性支配越强,其义务程度就越高;作为义务的履行越容易,就使人们认为义务人越应当履行该义务,因而作为义务就越强。例如对于弃婴或把神智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丢弃在易被他人发现的地方,可以及时得到救援的,如置于行人较多的地方或者有关机关的大门口,则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被遗弃人置于容易在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或人迹罕至的深山僻野,极可能使其冻饿或为野兽所侵害的,如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地方,或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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