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受处罚第一人 |
释义 | 9月12日,顺德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一名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顺德籍驾驶员罗某做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呈报佛山市交警支队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的处罚。罗某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顺德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交通违法受到处罚第一人。 9月4日,罗某驾驶一辆粤x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顺德碧桂路伦教三洲公园对开路段时被机动中队执勤民警截查,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具有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还对罗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有醉驾嫌疑,随后民警将其押送到医院提取血液进行检验。9月10日,罗某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68.7mg/100ml。 在调查取证时,民警发现驾驶员罗某驾驶的粤x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性质为营运,且当天以1000元运费将一批音响材料从顺德运往中山。经过调查,民警对当事人的货车超载交通违法处2000元罚款,对其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呈报佛山市交警支队吊销其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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