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
释义 | 盗窃罪是一个及其复杂而使用频率及高的犯罪。我在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和《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现将其部分内容,举其要者综述如下,以便读者能够集中的了解其主要内容,亦祈法学专家和司法实践部门同志的批评斧正。因为是举要和“综述”,只能是原著部分内容的基本观点,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查看原著。 一、从财物的三属性看盗窃对象的特征 财物的“三属性”,是指财物的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可以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盗窃对象的认定,提供正确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正确判断盗窃罪的对象及其范围,对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 1、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之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从财物经济属性来看观察,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商品;( 2)、货币;(3)、有价证券,如存折股票,财物券等;(4)、可以直接导致财产丧失的财产权利证件;(5)、可以从中获利的特种票据,如增值发票等;(6)、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等;(7)、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之物。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从财物的物理属性考察盗窃罪的对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限范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电力等);有偿服务(如有偿电话服务,有偿因特物网服务)以及电子货币等。 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包括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二是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如果是已被法律排除在盗窃罪之外的财产,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军用物资、尸体、古人类化石、古动物化石等)。 从法律属性来考察,下列之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2)、共有物;(3)、有主野生物;(4)非法持有物;(5)、违禁物;(6)、假冒伪劣物品;等等。但下列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抛弃物,即抛弃所有权之物。(2)、遗失物,即所有人或占有人丢失未被任何占有之物。(3)、失散物,即因客观原因而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控制之物。(4)、漂流物、沉没物,即漂流于水上或沉没于水中之物。(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斥物,如遗忘物、爆炸物、军用物资等,法律规定对盗窃这些财物,应另定其他罪名,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二、多级主犯的划分及其意义 所谓多级主犯,是指在财产和经济犯罪中,当一个犯罪有多个法定量刑幅度时,在不同级差量刑幅度里,同时存在多级差主犯的情形。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三级量刑幅度(即数额较大为一级、数额巨大为二级、数额特别巨大为三级);贪污罪和受贿罪有四级量刑幅度;敲诈勒索有两级量刑幅度;等等。在上述多级差量刑幅度犯罪中,如果是共同犯罪,有时可能同时既有数额较大的主犯,又有数额巨大的主犯,或者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个量刑幅度中都有主犯。这就是所谓的多级主犯现象。 1、划分多级主犯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需要。从理论上看,在多级量刑幅度里,不同的量刑幅度适用于不同的犯罪;不同级差的主犯应在不同量刑幅度里得到从重处罚。 2、划分多级主犯,有利于区分各共犯的罪责。 3、划分多级主犯,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 三、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3条和民法理论的通说,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据此,可将不动产分为“绝对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两类。绝对不动产,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性质或价值(如土地、房屋)。而相对不动产,是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性固定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 移动后一般不损坏原物价值或损坏不大。如林木,花卉,蔬菜等土地上的附着物。 1、相对不动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应该是无可争议的。既使将盗窃对象限定于动产的国家,判例上也认为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我国,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可见,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不动产是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至少可以说,相对不动产是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因而,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是偏面的。 2、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盗窃的科技手段和自然手段都发生了变化,绝对不动产有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对盗窃罪的对象不能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当从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出发,对于凡是可以用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除法律规定另定他罪外,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四、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盗窃的定罪 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的犯罪称为身份犯。为了区别于某些因身份而影响量刑轻重的犯罪,理论上又往往把因特定身份才成立的犯罪称为真正身份犯或纯正身份犯,而把因特定身份影响量刑轻重犯罪称为不真正身份犯或不纯正身份犯。这就是说,所谓“真正身份犯或纯正身份犯”,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上的身份犯;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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