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原告有借条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被告虽辩称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写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关某偿还原告齐某借款13400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是男女朋友,2009年5月,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后偿还了15000元。同年7月,被告又让原告帮其偿还4200元信用卡欠款并就两次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每天还款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仅还款800元,尚有13400元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400元及利息。 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4200元并还款800元的事实,但并不承认向原告借过25000元还剩1万元未还,因原告去他现任女朋友家闹事,被告在原告的威逼胁迫下才写下了欠条,故只同意偿还原告3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条系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但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400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