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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缓刑执行机制的严重缺陷和几点“治标”建议
释义 一、引子
     近日笔者因工作需要寻找去年被判处缓刑的一人取证,因此人系外来流动人口,便到其暂住地查找,发现人去楼空,接着到法院(指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下文同)了解缓刑执行情况,得知缓刑执行通知书已送其暂驻地公安分局,就到该分局了解,分局称已经具体安排其暂住地派出所负责考察,找到该派出所的管片民警,民警一脸无奈,说案件是去年10月判决的,执行文书11月才送到他这里,他立即去其暂住地了解情况,才知道此人被法办后就没有回来过,谁也不知道他到了哪里,于是笔者只得再到其户籍所在地寻找,仍一无所获,而对这一缓刑犯严重失控的情况相关司法机关竟一无所知,未曾采取任何行动。结合屡见报端相关信息,这一经历仅仅是我国缓刑执行制度严重残缺的一个缩影,刑法对缓刑犯而言已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缓刑执行制度本应具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的功能几乎荡然无存,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而且正在釜底抽薪地动摇着刑法这一重要法律的权威,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二、我国缓刑执行制度的几个主要缺陷
     1、交付执行的衔接问题
     一是法院在缓刑判决后的交付执行行为一般仅仅限于对执行文书的送达,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
     二是对判决宣告后至执行落实前这一阶段的缓刑犯常常疏于监管,容易导致执行文书送达时,执行机关已经找不到缓刑犯的情况,最终导致缓刑执行的落空。
     即判决机关与执行机关在交付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衔接手续,无法确保将缓刑执行落实到位。
     2、执行单位的选择问题
     法院一般根据原案卷宗将执行文书送达缓刑犯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机关,但对缓刑犯判决后的实际居住情况却较少了解,容易导致文书送达地与缓刑犯的实际居住地不同,导致对其监管的失控。
     3、缓刑考察方法的问题
     目前缓刑考察一般由公安机关(其派出所)负责,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协助,但是现在人员的流动性大,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的职能了。
     4、缓刑执行监督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缓刑执行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导致法院、检察院常常对缓刑的执行情况一无所知,监督不仅流于形式,有时甚至连必要的形式也没有,更不要谈什么追究责任了。
     三、完善缓刑执行制度的几点“治标”建议
     从“治本”的角度出发解决缓刑执行缺位的问题,当然需要重塑缓刑制度,制定专门的缓刑法律,设立专门的缓刑执行机构,创新电子监管系统,全面完善监督机制等等(对“治本”方案,很多专家、学者已有研究和论述);但是笔者考虑这些立法工作必将需要大量时间,“远水救不了近火”,所以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框架,从可行性出发,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意见,供紧急“治标”之用。
     1、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即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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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