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 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2)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二)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20年。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犯人身: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侵犯财产: 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综上,侵权责任的划分包括公平责任、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都是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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