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注册了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首先是相关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相关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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