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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二审判决书格式
释义
    一、行政二审判决书格式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写在标题的右下方。如:“[xx年]×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如果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度]×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书面审理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该部分应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案件所审理的客体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主要是通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表现出来的。这一段的表述,可先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再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上诉争议的内容写完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理由,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由等。进行分析论证,还应同时写明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阐述理由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参照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事实分析和法理分析,回答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
    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引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外,还应当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3.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不同的情形,有一种不同的判决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述三种用判决进行处理的不同的结果,在行文时可以分别表述为:
    (1)维持原审判决的,写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变更判决的,此项不写)”
    (三)尾部
    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效力、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要区别情况而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对一、二审两审的各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
    尾部其他内容的具体写法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写法相同。
    
    二、民事诉讼二审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指出两点: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十五日届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效。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上诉人通过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一种意思表示。“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包括对第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的不同认识,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请求追加当事人的理由、根据,以及对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根据等。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替上诉状,但当事人已口头表示上诉的,应当告知他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书写上诉状,不要采取简单的做法,等到上诉期满以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处理。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上诉状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诉人补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其上诉权。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将上诉状直接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应依法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仍应执行。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二审判决书格式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二审判决书是由三部分组成的,部首、正文和尾部,二审判决书和一审判决书还有一些相似之处,申请二审是由一定条件限制的,申请当事人要注意思考自己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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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