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做无罪辩护有什么策略? |
释义 |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无罪辩护实践中存在着三种形态:实体性的无罪辩护、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和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 (一)实体性的无罪辩护 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本文第三部分无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为实体辩护的主要依据。 (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我国刑法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无罪,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和体系,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许多案件,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三)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 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对公检法追诉行为程序瑕疵和违法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活动。 通过剖析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反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毒树结毒果,毒果不可取,这就是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西方国家先进的法治理念。尽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得并不理想,但是起码从法律规定上给律师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动摇指控的根据、作无罪罪辩护奠定了法律基础。辩护律师反攻为守作程序辩护需要勇气和智慧。 知识延伸: 无罪辩护有什么意义? 无罪辩护对于公民和刑辩律师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罪辩护的成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辩律师的工作价值,无罪辩护的技能代表着律师个人及律师团队辩护技巧的最高水平。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工作是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尤其是有罪、罪重的证据;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在审查相关犯罪证据之后依法提起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公诉。简单地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处于“攻势”的一方,而公民及其辩护律师是处于“守势”的一方。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刑辩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检察工作的全盘否定,是对公诉方苦心经营的证据链条的摧毁或者突破,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成功的无罪辩护也是公民自由和生命的捍卫者、“保护神”。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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