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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判决书几日内送达
释义
    一、行政处罚判决书几日内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该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是现场做出的应该立马给当事人。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处罚判决书几日内送达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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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