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数额的认定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推荐阅读: 刑法对抢夺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抢夺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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