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 |
释义 |
一、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 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的问题。在转变土地的使用类型的时候,是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报批手续都要正规合法。如果您对用土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