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有多大? |
释义 | 由于一种暴力的冲动也许在人的本性中就有其萌芽、在我们的历史传统中也有其渊源、在20世纪的战争和动荡中则更是一度张扬,我们如何尊重并切实地保护生命、就成为我们更为根本的一个目标,同时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11月13日,我谈了《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中提到了死刑存废的争辩问题。这个争辩主要涉及两个论域:一是目的论或结果论的论域,即看死刑是否能达到我们赋予它的目的、或产生我们希望的结果;二是义务论或道义论的论域,即看死刑本身是不是正义的体现和恰当手段。这里先考虑第一个论域。 我在此先排除对死刑的滥用,比如将死刑用于偏私的目的,用于扩张权力、排除异己———虽然这并不是容易避免的,但我们还是在最良好的意义上考虑其目的,这就是通过死刑来制止刑事犯罪,首先直接制止犯罪人的犯罪,即防止其再犯罪的个别制止;其次是通过一种威慑作用,来间接制止其他人可能的犯罪,即事先的一般预防或者说“杀一儆百”。 死刑的威慑要生效,必须使人心里产生对死亡的畏惧。 的确有极少数不怕死的亡命之徒,也有一些可能为严重的生计或侮辱所迫而铤而走险的人们,对他们“奈何以死惧之”?还有不少犯罪者当时并不考虑和计算后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激情犯罪、非理性犯罪。他们事发时不管不顾,虽然过后畏惧,但却悔之晚矣。 人并不是只有理性。 但的确许多一般人是畏惧死的,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有理性的。这样死刑就能起到一定的预先的威慑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否大到足以抵消它作为一种断然结束人的生命的“恶”的性质,又是否大到不足以用其他手段来替代这种威慑? 初看起来,威慑的效果似乎是一个可以用经验和实证方法解决的问题。但是,因死刑而产生的畏惧的感情是在一个人心里发生的,我们怎么能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死刑而停止了犯罪,或者有多少人是因为没有死刑就会去实施犯罪?所以,论证常常只能采取间接的观察和统计在扩大或中止死刑之后的恶性犯罪率是降低还是提高等方式。然而,在这方面却一直存在争议而尚无定论,国外有些调查研究认为死刑降低了暴力犯罪率,也有些调查研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最明显的一个证据就是许多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暴力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所以,以为死刑对遏制犯罪最有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一个人们想当然的“迷思”,它并没有、甚至也无法得到足够的客观论证。而根据我们国家近二三十年的经验,死刑威慑的作用也同样令人怀疑。这些年死刑的罪名趋于增多,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力度增大,然而,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的大案要案是多了还是少了?我们的确可以反躬自问:扩大死刑是否真的给我们带来了足够的外部安宁(且不说内心平静)? 而且,鉴于死刑的残酷性质,这种举证的责任是应当主要由支持者来承担的。 死刑是一种断然的暴力,如果它不能有效地“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即便从目的论的观点来看,也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一次性的死刑还是持续的终身监禁,究竟何者更具有稳定的威慑力,也还存在争议。 另外,即便是像死亡这样强度的刺激,人的心灵对之也是会逐渐麻木的。而有时适当减少刺激,较低的刺激也可能发生同样的威慑力量。这方面尺度的掌握自然与时代和国情有些关系。俗称“乱世用重典”,这话有一点道理,但如果迷信于此,就可能摆脱不了乱世与重典的恶性循环,因为重典对社会治乱与否也会有反作用。普通人的心理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其所处社会的政治法律所支配的。残酷之法往往造就残酷之民。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所以,“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